會章

(一)會名

本會定名為「葵盛信義學校家長教師會」。 


(二)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葵盛東邨第六校舍。 


(三)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1.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四)會員

  1. 會員類別:
    下列人士可以申請為會員
    1. 家長會員: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
    2. 教師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為當然會員。 
    3. 榮譽會員:為本校畢業生家長,而曾任本會常務委員者。
    4. 校友會員:為本校畢業生家長。
  2. 會員權利:
    各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選舉理事及被選為理事,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3. 會員義務: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員大會、全民投票、 常務委員會等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教師會員、榮譽會 員及校友會員除外)的義務。 
  4. 會員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的兩個星期內須繳交會員年費港幣之20元,及其後須於每個學年開始時(九月)繳交會員年費。
  5. 除(4)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一些有意義的工作。
  6.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五)組織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通過或修改 會章,檢討及通過常務委員會提交之會務及財務報告,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3.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 員大會之議決案,辦理日常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規劃本 會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批准接受捐款及接受會員入會申請,並可召開周 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 作出報告,並須進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年的常務委員會理事。
  5. 如遇必需,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只要有超過半數之常務委員贊成,便可召 開;或在接獲十份之一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 後,亦可召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七個工作天送交各 會員。
  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必須超過會員人數的八份之一。
  7. 常務委員會由不少於18名委員組成,其中12名為家長會員、不少於6名來自教師會員及1名當然委員。(本會顧問為當然委員) 
  8. 常務委員會須一個月開會一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可召開特別常務委員會,而合法的開會人數為超過常務委員會人數之一半。委員如當選一年後要離職,將由後補委員補上,後補委員必須出席會議50%或以上。後補委員於會議上有發言權,但無投票權。家長教師會委員會兩年選舉1次。
  9. 選任家長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的卸任委員應提名及邀請不少於14名家長會員競選及應該有14名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獲選。
  10. 選任教師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 教師委員應於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教職人員選任,並於會上確認其選舉結果。
  11.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應選 出以下的理事:
    1. 顧問(一名 . 當然委員 . 由校長出任)
    2. 主席(一名 . 家長會員出任) 主席為本會代表,指導常務委員會轄下各組,綜理各項會務及主持一切會議。
    3. 副主席(二名 . 教師會員一人出任及家長委員一人出任) 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主席請假或離職時,則由副主席依次代理其職務。
    4. 秘書(二名 . 由家長會員〔內務〕及教師會員〔外務〕各一人出任) 秘書負責保管會員冊錄,辦理一 切書信、文件及會議紀錄。上列各項屬內部的由家長會員〔內務〕負責 , 屬對外的由教師會員〔外務〕負責。
    5. 財政(二名 . 由家長會員〔司數〕及教師會員〔司庫〕各一人出任) 財政主理本會一切財政及收支事務, 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製訂財務年結及 預算,送交常務委員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6. 聯絡(三名 . 由家長委員出任) 聯絡擔任橋樑、傳遞會訊、公關的角色,促使會員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7. 康樂(五名 . 由家長委員三人及教師委員兩人出任) 康樂負責主理及統籌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8. 總務(三名 . 由家長委員兩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總務負責一切採購事宜及處理不屬其他各組職責範圍以內的 事務。
  12. 除當然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13.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14.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邀請其他人仕出任名譽顧問。
  15. 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16.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如有任何動議,均須由會員投票決定,贊成人數須多於出席人數之一半才得通過。若雙方的票數相同時,則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17.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開會時如遇主席及副主席同時缺席,常務委員會須即時推選一名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18.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19. 委員如經常缺席,不達出席率50%,就當自動放棄議席,亦應寫信向家教會主席請辭。

( 六 )財政

  1. 本會的款項(包括會費及捐款)只限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促進本校教 育和支付本會各項開支,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4.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主席和司庫」簽署,方屬有效。(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
  5. 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6. 核數 常務委員會須聘任一名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七)修改會章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並經社團註冊處批准後,始可執行。


(八)解散家長教師會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本會解散時,清還一切債務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捐贈給本校或本港的認可慈善團體。


(九)附則

  1. 本會章如有未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施行。
  2.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夠抵觸特區政府的教育條例,亦不應影 響校長行使其職權。
  3. 本會不得討論個人問題,亦不應干預學校的行政。
  4. 本會會員在未得本會書面同意前,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利用本 會名義作任何活動。
  5. 本會會員於會員大會時,不得作個人推銷及任何商業活動。

(十)法團校董會

  1. 家長校董成員必須為本會現有學生之家長。
  2. 按法團校董會章程,本校家長校董成員為1人,並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家長校董任期為期兩年。
  3. 家長校董成員及替代家長校董必須經由選舉產生。
  4. 家長校董若不再是現有學生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早者為準。
  5. 家長校董候選人不應少於3人。
  6. 和議機制:家長校董選舉設有和議機制,和議人必須為本校現有家長,和議人數不應少於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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