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第一章:總章

(一) 定名:

本會定為「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葵盛信義學校校友會」,英文為「 ELC H K K WAI SHING LUTHERAN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為「本會」,而「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葵盛信義 學校」簡稱為「母校」。

(二)會址:

葵涌葵盛東邨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葵盛信義學校。

(三)目的:

1. 維繫同窗情誼,促進校友間之友誼及合作;

2. 鼓勵在校同學在品德及學業兩方面 追求卓越 ;

3. 凝聚校友力量,協助母校 推廣教育工作。

(四)組織:

本會由母校舊生、歷任校長及老師組成,獲學校管理委員會所批准成立 並隸屬於母校。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 則以幹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五)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二章:會籍及會費

(一)基本會員

〈甲〉資格:

凡年滿十八 歲,曾在母校就讀滿一年之同學均有資格申請成為本會 之基本會員。

〈乙〉權利:

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 有 本會一切褔利及設施 的 權利 。
2. 享有在會員大會提名、候選、動議、和議、發言及投票之權利。

〈丙〉義務:

遵守本 會會章 及繳交會費 。

〈丁〉 會費 :

凡符合基本會員資格者, 以 一次過繳交會費 $100 , 可成為永久會員。

(二)少年會員

〈甲〉資格:

凡未年滿 十 八 歲,曾在母校就讀滿一年之同學均有資格申請成為本 會之少年會員。

〈乙〉權利:

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 有 本會一切褔利及設施 的 權利 。
2. 可列席會員大會,但不享有提名、候選、動議、和議、發言及 投票之權利。

〈丙〉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及繳交會費 。

〈丁 〉 會費:

凡符合少年 會員資格者, 暫需 繳交會費 $30 。凡少年會員年滿十八 歲,需補交 $70 轉為基本會員,否則 取消會員資格。

(三)名譽會員

〈甲〉資格:

1. 凡曾在母校任職的教職員或
2. 曾在母校就讀滿一年 並 對母校或 對 校友會有貢獻 之人士 均可被當屆幹事會邀請成為名譽會員。

〈乙〉權利:

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 有 本會一切褔利及設施 的 權利 。
2. 可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

〈丙〉 會費: 毋須繳交會費,但歡迎贊助。

(四)財務

(甲)本會之會費得用於以下用途:

1. 支付本會一切經常開支;
2. 支付本會一切符合本會會章所列宗旨之活動費用。

(乙)本會一切收支,須經本會主席 、副主席、文書或司庫 ( 其 中兩人 ) 簽署作實。


第三章: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屆。

〈甲〉召開:

會員大會由應屆幹事會於任滿前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召開,幹事會須於舉 行大會前最少 十四 天通知全體會員及顧問。

(乙)功能:

1. 通過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2. 選舉幹事。
3. 修改會章。
4. 議決幹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5. 對會務及財務提出建議及諮詢。
6. 彈劾及罷免幹事會、個別幹事或會員。
7. 臨時動議。

(丙)規則:

1. 幹事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
2. 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 20 人。
3. 如會員大會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須於十四 日內再度召開,所有會員應於第二次大會前七天接獲通知。第 二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 10 人。
4. 一般議案之表決,須獲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成票,議案才可 通過。
5. 特別議案 — 例如修章、彈劾、罷免及解散等,須獲出席人數四 分之 三 以上贊成票,議案才可通過。
6. 幹事候選人以會員大會最高票數的六位產生。

(二)特別會員大會:

〈甲〉 如必要時經幹事會或至少 10 名基本會員聯署以書面請求,主席須於接到 請求之日貣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事項祇限於書面上之各 點,其召開方式及法定人數及規則與會員大會相同。

〈乙〉 如特別會員大會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則該特別會員大會 即予解散及取消,不再重新召開。


第四章:幹事會

(一) 任期:

任期由選出幹事會之會員大會完結貣至相隔兩年後之會員大會選出新一 屆幹事會完結止。

(二) 選舉 :

所有候選幹事須由 基本 會員 提名 或 自 薦 , 再 經 選舉 產生 , 以高票數當選。 如遇同票情況,則應重選至產生決定為 止。 所有落選的校友均可成為最 先的「後補」人選。

(三)組織及職權:

〈甲〉 幹事會幹事包括 — 會員大會從基本會員選出六 名,及由母校委派不多 於 兩 名代表組成,校方代表二人在幹事會有表決權。幹事會開會法定 人數為 6 人。

〈乙〉 幹事會職位必須包括 主席、副主席、文書、 司庫 、康樂 及 總務 。

〈丙〉幹事會職位由六名基本會員及兩名校方代表互選產生,細則詳列如下:

主席: 必須由 幹事會六名 基本會員 其中一名 出任。主持一切行政事宜, 負 責制定、推動、監察和評估本會工作計劃和活動,主持 本會一切事 務。 亦為會員大會的當然主席。連選得連任,而任期不超過兩屆。

副主席: 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事務 , 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文書 :處理本會行政上之文牘、通訊、檔案、會員紀錄及會議紀錄。

司庫: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及銀行 帳 務 ,編訂全年財政預算,並須於會 員 大會中提交財政報告。

康樂: 組織及計劃活動事宜。

總務: 處理一切物 資 事宜。

(四)幹事出缺:

如幹事會於任期內有幹事出缺,幹事會可委任 其他高票數候選人或適 合之人選或幹事會成員 補替。惟 在任何期間,幹事會成員內應含不少 於會員大會選出之半數,否則須召開 特別 會員大會重新選出幹事會。


第五章: 校友 校董

校友會按照教育條例以及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葵盛信義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


第 六 章:顧問

(一)母校之現任校監及校長均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二)應屆幹事會可邀請歷任幹事會主席、歷屆校長及適合人仕為本會 當屆 顧問。
(三)顧問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提出意見。
(四)顧問無投票權。


第 七 章:其他

(一)罷免 或彈劾 :

1. 凡本會會員或幹事,如有失德行為,經幹事會提出及會員大會 以特別議案形式通過,可罷免之。失德行為包括:不遵守本會會 章及決議、怠忽職守、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或其他嚴重過失。

2. 凡被罷免之會員或幹事,應即時將本會資產交回本會,而所繳交 會費概不發還。

(二)退會:

1. 任何會員退會,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幹事會。
2. 任何幹事退會,須於十四天前以書面向幹事會辭職,並於辭職通過後 方可退會。
3. 任何退會之會員或幹事,必須將本會資產交還本會。
4. 一切已繳交之會費及費用,本會概不發還。

(三)解散:

經 特別議案形式提交會員大會 ,並由 母校 法團校董 會決議通過 ,本 會將 予以解散,所有資產將交母校全權處理。

(四)會章:

1. 幹事會為會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2. 所有會章修訂,須提交會員大會 及母校法團校董會 以特別議案形式通 過,交母校 法團校董 會批准,方可執行。
3. 生效日期:本會章於 二零 一一 年 九 月 一 日 生效。

Top